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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党组织关系的暂行规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07-25 来源:未知

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理顺党组织关系的暂行规定

 

为理顺党组织关系,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招聘员工时,凡具有中共党员身份,学院要求必须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学院。

二、发展学生预备党员时,要求其承诺:毕业时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出,暂时没有固定单位时,转入户籍地。

三、在岗且签订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劳务合同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学院;或说明近期不宜转移组织关系的缘由;或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按照原标准在学院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

组织关系应该转到学院而没有转移(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不得在党内评先评优。

四、凡不在岗,但组织关系在学院的正式党员,按照原支部的隶属关系,由相关支部催缴党费,并敦促其将党组织关系转出。

五、凡不在岗(在校),但组织关系在学院的预备党员,按照原支部的隶属关系,由相关支部催缴党费,继续进行培养教育,要求其履行其它相关义务,并敦促其在被批准转正后将党组织关系转出。学院只在两年内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六、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

七、此规定由党群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党员转接程序

1.转入单位:开具纸质调档函。

2.转出单位:收到调档函后,整理并交付纸质档案;开出《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存根、介绍信、回执)。

3.转入单位:审核并收受纸质档案;扫描回执,传真发至转出单位;或在一个月内邮寄回执。

4.转出单位,收到回执后,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选中个人信息资料,点击“转出组织关系”。

5.转入单位:平台上操作,正式接收。

 

附件二:流动党员管理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但外出地点不确定,或长期外出但因外出地点和时间不确定等原因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向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缴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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